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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妨害公务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刑诉〔2021〕44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51994********,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山西省万荣县**镇**村**组,住**镇**路**弄**号**室。2020年11月1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2020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上午,被告人冯某某在本区**路**路路口因骑自行车逆向行驶及闯红灯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周某某等人查获。后因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并辱骂民警,被依法传唤至横沔派出所。在横沔派出所内,民警顾某某等人对冯某某进行教育,冯某某不予配合,并手打脚踢民警顾某某及脚踢辅警李某某。

被告人冯某某被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

2.被害人顾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冯某某抗拒执法,踢打被害人顾某某、李某某的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人事管理综合平台查询信息、人民警察证、保安员证、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顾某某系警察,李某某系辅警,当天依法执行公务;

4.调取证据清单、执法记录仪和派出所内监控视频,调取民警周某某持有的执法记录仪记录光盘一张;调取横沔派出所提供的监控光盘一张,证实被告人冯某某交通违法情况和在派出所内殴打警察顾某某和辅警李某某的情况;

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冯某某的身份情况;

6.案发、抓获经过,证实案发及被告人冯某某的到案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明知系依法执行公务的警察和辅助人员而殴打两名被害人,抗拒执法,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某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处拘役5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江  学

检察官助理林新颖

2021年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番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书》一份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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