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Z66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东部新区**街道**村**组**号,现住成都东部新区**街道**村**组。因犯强奸罪于2016年3月7日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至2021年3月6日止。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东部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东部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冯某某饮酒后因感觉腹痛拨打120并要求到简阳市人民医院进行医治。同日4时许,简阳120急救中心医务人员拨打110报警,请求警察协助查找冯某某、查看其身体情况。成都市公安局东部新区分局丹景派出所民警杨某某带领辅警周某某、李某某处警,于同日6时左右在东部新区丹景街道**村**组**栋**号房间内找到冯某某。医务人员初步检查后,冯某某“坚持”要去医院,并步行至房门外,后以腹痛难行为由蹲在路边。在辅警李某某上前了解情况时,冯某某以李某某对其辱骂为借口,借酒无理取闹,并用手打了李某某左脸一耳光。随后冯某某被控制。经成都高新区新民乡卫生院诊断,李某某左脸部软组织损伤。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冯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综合考虑冯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松
检察官助理:杨冰清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提讯证、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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