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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妨害公务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一部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街道**村**号,住北京市房山区**街道**村**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北京市房山区**街道**村**小区**号楼**单元门口与他人打架,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处置警情的过程中,被告人冯某某踢踹民警王某某腹部,造成民警王某某腹部软组织损伤。

被告人冯某某于2020年6月9日23时30分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诊断证明书、工作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胡某某、某某某、左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录像等;7.其他证据材料:接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是否受过治安刑事处罚证明信,网上比对工作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玲玉

2020年8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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