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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妨害公务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483号 

被告人冯某甲,曾用名冯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97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陕西**建筑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西车张**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4月2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冯某甲饮酒后乘坐出租车前往西安市雁塔区锦业二路腾业南院,到达行程终点后,因其酒醉不清醒且拒付车费,出租车司机史某某遂向110报警。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丈八路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安排正在锦业路逸翠园一期西门处警的民警汤某某、辅警王某某出警。因前一警情需要对接交警部门,遂由王某某在现场等待对接,汤某某驾车前往锦业二路腾业南院处置警情。民警汤某某到达腾业南院现场后,冯某甲汤某某进行言语挑衅及推搡,在汤某某三次口头警告后仍对汤某某追逐殴打。次日凌晨,在公安机关支援警力到达后将冯某甲抓获归案。经诊断,汤某某面部软组织挫伤,双侧膝关节部软组织挫伤,右手中、环指皮肤软组织擦挫伤。案发后,冯某甲已取得汤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工作证、情况说明、诊断证明、110接警记录、谅解书等;

2.证人王某某史某某都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

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被告人冯某甲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坦白;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冯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琼英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在居住地候审。(联系方式1399288****

2.案卷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各1份。

4.《调查评估委托函》已寄往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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