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冯某某妨害公务罪)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镇**居委会**组**号,住东台市**镇**花园**号楼**室。被告人冯某甲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冯某甲报警称:“我前妻抢走了我女儿”,城北派出所民警刘某某带领辅警王某某、冯某丙到达东台市滨河花苑二期2号楼楼下进行处置,告知冯某甲其女儿并非被其前妻抢走而是经其父母同意后被带走。冯某甲心生不满,坐在出警的苏J8297警车引擎盖上,用手拍打引擎,并言语威胁出警民警。后被告人冯某甲殴打前来劝说的其姐姐冯某乙,民警刘某某等人上前制止冯某甲时,冯某甲用拳头将辅警冯某丙的脸部打伤,用手将民警刘某某、辅警王某某二人的胳膊抓伤。经鉴定,冯某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出警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冯某乙、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东台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甲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伟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