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公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5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湘潭市岳塘区五里**路**号,现住湘潭市高新区**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2月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冯某某在其住处湘潭市高新区**村**组**号,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麻古”混合物),并与其一同吸食;
2.201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冯某某在其住处湘潭市高新区**村**组**号,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并与其一同吸食;
3.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冯某某在其住处湘潭市高新区**村**组**号,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并与其一同吸食;
4.2019年11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其住处湘潭市高新区**村**组**号,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并与其一同吸食。后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对二人进行尿样检测,均呈甲基苯丙胺阳性。
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处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蔚寅
检察官助理:欧阳资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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