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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一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419xxxxxxxx7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长治市屯留区麟绛镇某某某小区x号楼x单元xxxx室。2020年6月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冯某某在屯留区麟绛镇曙光商业街十字路口东北角其门面房三楼容留肖某某、李某、杨某某吸食毒品。次日凌晨,被告人冯某某再次容留肖某某、李某、杨某某在此吸食毒品。经检测:肖某某、李某、杨某某现场检测报告结果均呈甲基苯丙胺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肖某某、李某等的证言;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屯留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凌

检察官助理:李媛媛

(院印)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屯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证据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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