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冯某某(均自报),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4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1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24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至4日,被告人冯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本市越秀区麓湖路下塘新村11号403房内,容留姚某某、俞某某、郑某某、“黑鬼珍”及其男友(均另处理)吸食毒品。2019年11月4日1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上址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缴获吸毒工具塑料瓶2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在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的幅度内对其判处宣告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金丹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塑料瓶2个,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指定管辖批复》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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