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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户籍所在地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暂住荆州市荆州区**路**巷**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26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0时许至16日1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其租住的荆州区**路**巷**号**楼内,容留吸毒人员孔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周某某4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后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尿液检测,冯某某、孔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周某某结果均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后经鉴定,现场查获可疑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房屋租赁合同、收缴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王某乙、孔某某、周某某、王某甲、姚某某等人的证言;3.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5.指认现场、检查光盘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6.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全洪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荆州市荆州区**镇**村委会,联系电话15027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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