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冯某某,绰号大鸣,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根**村**号,住兰州市城关区**家属院**号楼**单元**室,1994年3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1998年5月31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家属院**号楼**单元**室其家中小卧室,容留赵某某、龚某某,以锡纸烫吸方式共同吸食一小包毒品海洛因。
2020年5月8日14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家属院**号楼**单元**室其家中小卧室,容留赵某某、龚某某三人共同以锡纸烫吸方式吸食一小包毒品海洛因。
2020年5月9日1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经微信联系赵某某,在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家属院**号楼**单元**室其家中小卧室,其二人共同以锡纸烫吸方式吸食一小包毒品海洛因。
2020年5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家属院**号楼**单元**室其家中小卧室,容留赵某某、龚某某,以锡纸烫吸方式共同吸食一小包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龚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冯某某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金池
检察官助理:彭丽君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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