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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487号

被告人冯某某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铝加工厂**分厂合同工,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街**号,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街**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16日经本院批准,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2日23时至2020年5月13日15时期间,被告人冯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街**号家中,容留幸某某、丁某某、刘某某、荣某某采取火烤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经尿检,幸某某、丁某某、刘某某、荣某某的尿液均呈冰毒阳性。2020年5月13日冯某某被民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幸某某、丁某某、荣某某、刘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尿液提取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容留四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世洋

检察官助理:舒晓梅

                                      2020年6月28日

附:

1.​ 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 侦查卷宗叁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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