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一部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广东省高州市人。现住高州市曹江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冯某某于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期间,先后三次容留黄某某在其小车上喝开心水(含冰毒成分)。
2被告人冯某某于2019年8月以来,多次容留女朋友刘某某在其小车上吸食毒品K粉(含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雪颖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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