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乐山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3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15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20年9月3日,被告人冯某某在其居住的乐山市市中区**巷一居民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王某某、周某某采用“吹壶壶儿”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当日11时许,被公安民警将四人挡获,并从房间外查获一套用矿泉水瓶和吸管自制的吸毒工具一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容留多人吸食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事实,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旭红
2020年12月7日
附:1.被告人冯某某现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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