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4512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031988********,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住南充市顺庆区**城**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蓬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5日被蓬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蓬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7日改变管辖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居住于南充市顺庆区**城**栋**单元**号,2020年5月到7月期间,冯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该处所吸食毒品,具体情形如下:
2020年5月某天,冯某某容留苏某某在自己住所共同吸食毒品。
2020年6月14日,冯某某容留蒲某某、饶某某二人在自己住所共同吸食毒品。
2020年7月中旬某天,冯某某容留饶某某在自己住所共同吸住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冯某某为他人吸毒提供处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茹晓丹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在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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