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冯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刑检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82年3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街道*****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街道**号自己居住的房子的客厅内,容留傅某某、唐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20年5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街道**号自己居住的房子的客厅内,容留傅某某、唐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和麻古。

2020年5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街道**号自己居住的房子的客厅内,容留吸毒人员傅某某、唐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和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盛德

检察官助理:段康

(院印)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在湘潭市收治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