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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信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503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邢台**厂工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邢台市信都******单元**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5月16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原桥西分局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0月16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原桥东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贰仟玖佰元整;因盗窃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邢台市原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诈骗,于2017年6月30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公交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9月19日被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院批准,于日被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通过微信付款预定了位于邢台市信都区**城**房间的日租房,并于当晚20时40分许,冯某某与李某某、王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一起到邢台市信都区**路和**路交叉口处一小公园内,由冯某某支付人民币800元向栗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约0.3克冰毒。购得毒品后,三人返回**城开好的房间,冯某某等人用矿泉水瓶、吸管自制吸毒工具,并与王某某、李某某、赵某某、何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共同吸食冰毒。经检测,冯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赵某某、何某某的冰毒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栗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5.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杰

 2020年12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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