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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容留卖淫案)(公开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21956********,回族,辽阳市人,无文化,无职业,现住辽阳市太子河区**村,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冯某某在其辽阳市急救中心后面附近租住的的平房里,以每人10元的价格容留卖淫女焦某某、吴某某、艾某某、梁某某多次卖淫,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追缴物品清单、户籍证明信息和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焦某某、吴某某、艾某某、梁某某、曹某甲、曹某乙、王某某、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容留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  伟

王修俊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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