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天**路**段**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7月9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本院以其涉嫌容留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起,被告人冯某某租用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柳城德通桥南路**号和**号铺面容留卖淫女卖淫,从中收取提成。2020年7月3日22时许,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民警对上述店铺进行检查时,当场挡获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倪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宁某某(均已行政处罚)。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冯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旭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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