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9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冯某某打电话向被害人杨某某借钱,因借钱一事发生纠纷,后杨某某找到定西市安定区**镇**村**社冯某某种芹菜的地里,二人互相争吵、对骂,在相互撕打的过程中,冯某某在杨某某的脸上打了几拳并将杨某某踏倒在地,致杨某某左侧外踝骨折等,经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27日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在定西市安定区立交桥广场旁边的许公巷内,无故持砖头打砸被害人牛某、曲某停放在该巷道内的甘A**“奥迪”牌轿车、甘A**“吉利”牌出租车,致使“奥迪”轿车右侧前、后玻璃、右后车门、右后叶子板等部位,“吉利”出租车后挡风玻璃、高位刹车灯损毁。经定西市安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的“奥迪”轿车的车部件总价值为8345元。被损毁“吉利”出租车自行修复价值为1340元。
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冯某某在江西省鹰潭市鹰潭北站向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办案民警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2020年9月2日、9月3日,冯某某分别赔偿曲某、牛某被损毁车辆费用1340元、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酒后为发泄情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冯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永强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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