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城检刑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0年****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435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河北省容城县****。因寻衅滋事,于2020年4月17日被容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同年4月1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27日被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发现漏罪退查2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寻衅滋事罪
2020年4月14日9时30分,被告人冯某某驾驶冀F****白色传祺牌商务车行驶至容城县白洋淀大道保定银行路口,遇到当天上午在其超市查扣香烟的容城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阴某某、高某某等人驾驶的冀F****黑色大众牌轿车,为泄愤报复,冯某某开车撞击该黑色大众轿车,致该车损坏、高某某受伤。经鉴定,冀F****黑色大众轿车损失价值人民币5851元,高某某伤情属轻微伤。
2、重婚罪
2001年,冯某某与肖某某(又名肖某某)按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因二人均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没有领取结婚证。在肖某某怀孕后的2002年12月4日,为办理准生证冯某某托人在容城县八于乡人民政府办理了1个结婚证,持证人冯某某,二人均未到现场。2015年5月,王某某到冯某某和肖某某位于容城县龚庄村的祥爽超市打工,并于2015年9月30日与魏某某离婚。2017年11月14日,冯某某与肖某某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同年11月30日,冯某某通过网络花400元买了一个与肖某某离婚的假离婚证,字号为L132435-2017-000381,并告知王某某其已与肖某某离婚。2019年7月31日,冯某某与王某某在容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为J130629-2019-001061。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为泄愤报复开车撞击他人车辆,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5851元,冯某某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容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国柱
(院印)
2020年10月9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押于容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84页、涉案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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