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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开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5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号,现住址: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号,务农,2016年10月12日,冯某某因殴打他人被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7年5月25日,冯某某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九日;2017年8月11日,冯某某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九日;2018年5月7日,冯某某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九日;2018年6月11日,冯某某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0月14日,冯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经我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处因琐事将本村村主任刘某某撞伤,2016年10月12日,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运河道派出所调查后将冯某某传唤到案并将其行政拘留三日。冯某某认为公安部门处理不当,便于2016年11月7日至2019年10月9日,多次到国家信访局、公安部等部门,以不应当上访理由越级上访,甚至先后五次到天安门等敏感地区非访,以此向该所在地的**管理处施压,迫使所在地政府负责人到北京接访,同时无理由、无依据强行索要非法财物,**管理处负责人向冯某某阐明上访要采取合理合法方式解决,冯某某并不理会,威胁**管理处负责人只要支付其88万元,便不再到北京越级上访,**管理处负责人被迫于2019年10月14日,将十万元现金存入冯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说明,报案材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汇款证明,保证书,相关信访记录、行政处罚案卷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采取非法上访的方式向基层政府施压,强拿硬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0二0十五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在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叁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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