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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811989********,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沅江市**镇**村**组**号。曾于2015年1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5年1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于2016年12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强制戒毒二年;2019年9月5日因诈骗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7月5日因寻衅滋事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7月22日因寻衅滋事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3日,被告人冯某某明知自己没有支付能力,在株洲市天元区“大**”酒店洗脚、吃饭、按摩,共计消费1400元,没有付钱就离开了。

2、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冯某某明知自己没有支付能力,在株洲市荷塘区“**SPA”足浴、洗脚、按摩,共计消费600元左右,没有付钱就离开了。

3、2020年8月7日,被告人冯某某明知自己没有支付能力,在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南路“**”足浴形象店消费626元,没有付钱就离开了。

4、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冯某某明知自己没有支付能力,在株洲市天元区“**”足浴城洗脚、按摩,共计消费384元,没有付钱就离开了。

5、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冯某某明知自己没有支付能力,在株洲市天元区“**宫”洗脚、吃饭、按摩,共计消费1177元,没有付钱就离开了。

另查明:被告人冯某某于2020年8月14日被群众扭送至派出所,民警随即对冯某某进行讯问,冯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等人陈述;3、被告人冯某某供述与辩解;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明知自己没有支付能力,在多个洗浴场所恶意消费后拒不付账或逃单,肆意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被群众扭送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湘建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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