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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北检二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20105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路**里**号楼**门**号,居住地天津市河北区**路**公寓**号楼**门**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因琐事在天津市河北区滨海道旺海公府小区门前附近与他人争吵,为发泄情绪,无故脚踹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此的牌照号为津N****0的白色奥迪牌轿车副驾驶处车门,致该车门损坏。经天津市河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涉案车辆损毁价格认定标的于2019年1月29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肆仟零壹元柒角壹分(4001.71元)。

本案系案发现场人员报警后发现,民警出警后在案发现场将被告人冯某某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李某甲损失,被害人李某甲对被告人冯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汽车受损照片、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谅解协议、户籍信息、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肖某甲、李某乙、肖某乙、禹某某、陈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  杰 

检察官助理:孙贺亮 

2020年1230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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