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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14〕146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砀山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砀山县,住砀山县**镇**村。被告人冯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3月11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4年7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4年8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冯某甲多次无故强行向方某某、满某某、刘某甲、张某甲等人索要保护费。

1.2012年7月份,冯某甲向方某某索要财物,方某某委托王某甲交给冯某甲委派拿钱的人1000元。2012年8月18日,冯某甲向方某某索要财物,方某某交给冯某甲1000元。2013年7月6日,冯某甲向方某某索要财物,方某某交给冯某甲委派拿钱的张某乙500元。2013年7月20日冯某甲向方某某索要5000元,方某某不愿给,同年8月22日下午冯某甲带领张某丙、张某乙、米杰、包子等人到砀山县科技食品公司,冯某甲辱骂、殴打方某某。

2.2012年8月份,冯某甲向刘某甲索要1000元,刘某甲将500元交给冯某甲委派拿钱的人。

3.2011年7、8月份,冯某甲向张某甲索要财物,张某甲交给冯某甲1000元。

4.2010年7月份,冯某甲向满某某索要财物,满某某交给冯某甲1000元。2013年8月份,冯某甲向满某某索要财物,满某某在冯某乙的超市借1000元,交给冯某甲委派拿钱的刘某乙。

5.2013年8月22日,冯某甲向王某乙索要3000元钱,王某乙没有付给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张某丁、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方某某、满某某、张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多次向他人强行索要保护费,并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红丽

检察员:信芳芳

2014年9月17

附:

    1.被告人现押砀山县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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