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87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9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去到本区沙头街丹山新村瑞龙东大街路段,利用随身携带的钥匙随意划伤停在上址道路两旁的车辆,致使林某某、黎某某、徐某某等多名被害人的小汽车车身损坏。经鉴定,其中被损坏的三台小汽车损失价格共计人民币4050元。
2020年5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去到番禺区公安分局沙头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公民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锡锋
检察官助理:彭行聪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五张。
3.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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