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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寻衅滋事案)_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19〕10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51961********,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住登封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7月4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由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冯某某在登封市**镇庙**村,以郑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厂占用自己石坑为由,通过阻挡**公司钩机正常施工等手段,强行向**公司负责人何某某要得钱款20万元。

2、2019年1月,被告人冯某某在登封市**镇**村,以郑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厂占用自己石坑为由,通过向登封市委主要领导发举报短信、以不赔偿就举报**公司污染等威胁手段,强行向嵩恒公司负责人何某某要得钱款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单位负责人何某某陈述;3、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5、视听录音资料;6、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蛮不讲理手段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书伟

2019年10月十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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