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诉刑诉〔2015〕43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6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5日21时许,在**镇**村王某甲家门口,被告人冯某某酒后无故辱骂他人,后因此和王某乙发生言语冲突后被他人劝回家。回家后,被告人冯某某持螺丝刀返回现场将王某乙、王绪贺头部捅伤。后经法医鉴定,王某乙的伤情属重伤二级,王绪贺的伤情属轻微伤。
2015年5月6日,被告人冯某某被邳州市公安局民警刑事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螺丝刀等物证;
2.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乙、王某戌的陈述;
5.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学卫
2015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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