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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9)750号

被告人冯某甲,女,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址及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冯某甲伙同林某甲、冯**(均已刑满释放)在海陵岛试验区闸坡镇新盐村委会林某甲、冯某甲夫妇住宅内开设赌场,组织赌博人员冯某丙、梁某甲、梁某乙、黄某某、冯某丁、林某乙、林某乙、冯某丁、冯某戊、冯某丁、冯**、陈某某、莫某某、曾某某、冯某己、林某乙等二十人余某某采用“三公大吃小”和“谷啤”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冯某甲及林某甲、冯**轮流负责抽水,冯**还负责为赌场望风。自2017年12月9日至2018年1月25日,被告人冯某甲和林某甲、冯**从中抽头渔利约17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同案人林某甲、冯**的某某。3、参赌人员的冯某丙、梁某甲、梁某乙等人证言。4、抓获经过,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等。5、被告人冯某甲的某某。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冯某甲自愿认罪,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传浩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 《认罪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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