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47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5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州市海珠区*巷*号。因犯抢夺罪于1995年7月24日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97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2日被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始,被告人冯某某伙同同案人梁某某(已判决)在本市海珠区黄埔村夏阳大街航校围墙边菜地闲置窝棚内开设赌场,提供麻将台、扑克牌等赌博工具,设定赌博方式,纠集他人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抽水牟利。冯某某负责发牌、理赔、抽水,并雇请同案人范某某(已判决)负责在赌场外围路口望风。同年12月11日17时许,民警在上址抓获冯某某、范某某以及参赌人员29名,缴获赌资、赌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判处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为国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3册3卷。
3、扣押被告人冯某某人民币1000元、手机1部,以及涉案人民币11500元、对讲机1台、手机2部,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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