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211965********,汉族,户籍在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乡**街**号,住在原籍。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西安市公安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被告人冯某某在长安区**小区**单元**室,提供自动麻将桌椅等赌博工具,多次召集参赌人员郑某某、高某某、淡某某等人在此打麻将进行赌博,冯某某从中抽头渔利,陆续抽头渔利共计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查获、破案经过;2、被告人供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具,召集人员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亚飞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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