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88********,土家族,初中文化,职业**,出生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现住德江县**街道**路**小区**期**栋**单元**室。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年3月28日被德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1000元,2016年8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德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以来,被告人冯某某在“大亨互娱”“牛老板”等网络赌博里担任代理,开设赌博房间,使用两个微信号邀约郑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黄某某、田某某、郭某某、文某某、余某某八人到其开设的网络赌博房间内参与赌博,用赌资兑换成积分或用积分兑换成赌资,收取或返还赌客赌资,并按赌客所赢积分比例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从郑某某等八人手中接受赌资149062元,从中获利2万余元。2020年8月11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微信截图,微信交易明细,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2.证人文某某等八人的证言;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0000元,涉案赌资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金银
检察官助理 杨 勇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德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起诉书8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涉案财物清单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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