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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强奸案)(公开版)_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2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村,住**村。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28日经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于7月3日执行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7日由我院决定并由阳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冯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来到阳谷县**镇**村,潜入到被害人李某乙家中,持刀威胁并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在此过程中造成李某乙受伤,经法医鉴定伤情属轻微伤。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冯某某被聊城站派出所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子一把、电动车一辆;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5.证人李某甲、俞某某的证言;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7.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先勇

检察官助理:吕慧鑫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阳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刀子一把,电动自行车一辆随案移送。

5.被害人李某乙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6.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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