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冯某某,绰号“冯老四”,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76********,汉族,初中毕业,系固始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副主任、治安主任、原出纳会计,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街道办事处**村**庄组。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日被固始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日、2020年4月13日、2020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强迫交易犯罪事实
(一)被告人冯某某和邻居余某某房屋之间的夹道是被害人许某某、李某甲、顾某某三家进出的唯一通道。2015年10月,许某某、李某甲、顾某某将老房拆除,三家共同建五层新房,并计划将建房工程承包给吴某某,吴某某给三家设计好了建房图纸。被告人冯某某得知三家准备建房后,向许某某、李某甲、顾某某三人威胁称,若不将建筑工程承包给自己,就不让建筑材料从该唯一通道经过。许某某、李某甲、顾某某为了能够顺利建房,被迫将建房工程承包给冯某某,冯某某承包后将工程转包给司某某。案发后经结算,许某某建房工程款为324516元,李某甲建房工程款为334586元,顾某某建房工程款为282248.75元,共计941350.75元。案发前,李某甲、许某某已分别支付冯某某建房工程款298000元,顾某某已支付冯某某建房工程款244000元,共计840000元。
(二)2017年9月份左右,许某某、李某甲、顾某某房屋主体工程完工后,三人将房屋门口地坪工程和下水道工程承包给韩某某。韩某某带工人修下水道时,被告人冯某某到工地停工,禁止韩某某施工,并以不让沙子、水泥进到工地相威胁,强行要求承包许某某、李某甲、顾某某三家的门口地坪工程,韩某某因此放弃承包工程,许某某、李某甲、顾某某被迫将地坪工程和下水道工程承包给冯某某。冯某某承包工程后,向许某某、李某甲、顾某某三人各要10000元用于修下水道。下水道修好后,冯某某又向许某某、李某甲、顾某某三人各要10000元用于打地坪,三人交钱后冯某某一直不给他们打地坪且拒不退还30000元钱。
二、职务侵占犯罪事实
被告人冯某某于2012年2月担任固始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出纳会计,2017年3月22日被免去出纳会计一职。冯某某被免职后,经**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催要,拒不交出由其保管的**社区2016年年底至2017年4月的账目和现金。经鉴定,冯某某拒不交出的现金余额共计80860.01元。
三、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被告人冯某某强行承包到许某某、李某甲、顾某某三家的下水道和地坪工程,下水道工程结束后,冯某某以上述三家下水管道从其家屋前下水道走水为由,以不给三家打地坪相威胁,向许某某、李某甲分别索要“淌水费”1000元,向顾某某索要“淌水费”2000元,许某某、李某甲、顾某某为了能顺利打上地坪,被迫支付其“淌水费”共计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司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李某甲、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6.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冯某某利用其担任**社区出纳会计的职务之便,将社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冯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冯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洪斌
检察官助理:何 欢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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