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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抢劫、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住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12月12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5月15日下午,被告人冯某某与黄某甲、李某某(均已判刑)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仿“六四”手枪、钢钎、西瓜刀、封口胶等作案工具从**镇**村去到钦州市**学院斜对面的**城加油站附近伺机作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与黄某甲、李某某强行进入加油站内,用仿真“六四”手枪、西瓜刀等工具对加油站工作人员黄某乙、宁某某进行威胁,将黄某乙、宁某某的手脚捆绑,用封口胶封住黄某乙、宁某某的嘴巴。然后用钢钎撬开保险柜,抢走人民币壹万元、黄某乙的东盛560手机一台。

2007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人冯某某与杜某甲、杜某乙(均已另案判刑)携带千斤顶、撬棍等工具去到天津市南开区**西道 **饭店,杜某乙放哨,冯某某、杜某甲二人进入该店,将该店财务室的保险柜撬开,盗走人民币104846.82元。盗后,三人将盗得款均分花光。

2020年12月12日 冯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抢劫、盗窃的犯罪事实,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扣押笔录、抓获经过、照片、刑事判决书等物证和书证;证人温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宁某某、黄某乙、王某某的陈述;另案处理的同案人黄某甲、李某某、杜某甲等人的供述;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也如实坦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又以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振祥

检察官助理:林泉舟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均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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