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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抢劫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9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住射洪市**镇**村**组**号。2020年1月10日因携带管制器具被射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7日被射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冯某某因不满其前任女友与蔡某某(男,未成年人,本案被害人)交往,欲找蔡某某解决此事。当日1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携带一把砍刀,并邀约文某某、赵某某、蔡某某(均另案处理)到本市沱牌大道找到蔡某某,并将其带至射观路约200米处。蔡某某的同学钱某某、梁某某、罗某某因担心蔡某某安全便随同前往。期间,被告人冯某某等人提出要求蔡某某给钱解决,并将随身携带的砍刀显露在外,用语言威胁的方式迫使蔡某某、钱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冯某某转账人民币300元,又将梁某某身上的约100元现金人民币抢走,后三人乘坐出租车离开。被告人冯某某向文某某、赵某某、蔡某某各分赃人民币50元。

2020年1月9日21时30分,被告人冯某某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射洪市公安局特警抓获,于2020年1月16日到案接受调查。

2020年1月17日,民警扣押被告人冯某某持有的iPhone7Plus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羊洋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羁押于射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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