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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抢劫案)_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户籍地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街道**路**号,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路**号**房。2012年7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9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中午,被告人冯某某行至临沧市临翔区**小区**幢**单元,趁**库改房无人之机,进入室内将墙上挂着的钥匙盗走。3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再次行至**小区**片区,用他人晾晒在外面的丝袜蒙面后使用事先盗窃的钥匙开门进入**库改房内,持水果刀对正在睡觉的被害人张某某实施威胁和采用暴力,将被害人张某某的手机一部和钱包一个抢走并逃离现场(钱包内有人民币30.5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同日9时许,公安民警在临沧市临翔区**路**号**楼出租房抓获冯某某,在出租房内当场查出被抢手机及财物。经临沧市临翔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抢手机价格为人民币3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入户强行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智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羁押于临沧市临翔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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