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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抢劫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2199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县,住**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严驰,广东金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6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17日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伙同许某某、林某某(二人均已判决)密谋以招嫖为由,约失足女出来抢劫其财物。3时30分许,许某某通过中间人联系了被害人郑某某,并约其到东莞市**镇**社区**百货附近见面。郑某某来到上述地点后,林某某将其带至**镇**社区**路**号旁边巷子,冯某某遂持刀架在郑某某的脖子上,逼其拿出手机并转走微信上的66元。转走后,林某某强行抚摸郑某某的胸部和下体。遇到郑某某反抗,林某某等人遂殴打郑的头部,并趁机抢走郑的1部VIVO牌手机(价值约1500元)。得手后三人逃离现场。公安机关接报后,于2019年6月20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汽车站将冯某某抓获。冯某某到案后于2019年11月摄片进行骨龄鉴定,经鉴定,冯某某摄片时的骨龄已满18.5周岁以上,未满20.5周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卷宗。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冯某某在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而未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纯艳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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