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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抢夺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15〕32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路**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10年7月20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2年5月20日刑满释放;本案,于2015年9月1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8月6日17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摩托车在湛江市霞山区寻找作案目标,在新第四中学对面非机动车道路段发现何某某走在路边,于是冯某某驾驶摩托车靠近何某某的身边,然后突然伸手将何某某手上的一个蓝色手提包抢走,提包里有现金人民币500元和一部白色三星手机。经物价部门依法鉴定,被害人何某某被抢的白色三星手机值款人民币378元。

2、2015年8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摩托车在湛江市霞山区寻找作案目标,在建设路中启明学校斜对面公交站处发现梁某某独自一人在等公交车,于是冯某某驾驶摩托车靠近梁某某,然后突然伸手将梁某某手上的一个白色手提包抢走,提包里有现金人民币500元和一部白色华为荣耀4X手机。该华为荣耀4X手机经物价部门依法鉴定,值款人民币706元。

3、2015年8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摩托车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寻找作案目标,在霞海中交龙海名都售楼部对面路段发现黄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车途径该处,于是冯某某驾驶摩托车靠近黄某某身边,然后突然伸手将黄某某戴在脖子上的一条黄金项链抢走。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某被抢走的该条黄金项链值款人民币73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民警扣押的赃物金项链、华为手机、三星手机及作案工具摩托车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何某某、梁某某、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物价鉴定报告》;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驾驶机动车乘人不备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冯某某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则

2015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被羁押于湛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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