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821991********,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福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镇**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以(2019)闽0103民初1860、1889、1890号民事调解书对沈某某、俞某某、陈某某与福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冯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作出调解,确认由福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人冯某某支付沈某某工资8484 元、支付俞某某工资10032元、支付陈某某工资5536 元及医疗和社会保险费1926 元。因福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冯某某未依法履行上述约定。2019年7月9日,沈某某、俞某某、陈某某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9年9月30日,该院作出(2019)闽0103执130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福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面包车与被告人冯某某名下的轿车。2019年10月15日,该院对福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冯某某作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相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按要求履行的,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上述车辆的交付义务,并依法进行了邮寄送达,但被告人冯某某逾期仍未将涉案车辆交付该院执行,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的金额达人民币25978元。
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其家属于2019年11月28日代其向沈某某、俞某某、陈某某支付了工资款,现上述执行程序已执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判决书、执行裁定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其它证据: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致使生效裁定无法执行的金额达人民币2597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钦
检 察 员:吴端升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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