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冯某某拒不执行案)(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住**县**镇***村576号。2011年4月26日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70000元。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2019年11月20日到安阳县公安局投案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4日被安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7月26日,被告人冯某某向**乡**村马某某借款470000元,后冯某某未能偿还借款,双方发生借贷纠纷,马某某向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市、县两级法院判决,判决被告人冯某某偿还马某某4093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冯某某有能力执行但在法定期限内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且拒绝报告其财产状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冯某某供述与辩解;2. 被害人马某某陈述;3、证人冯某某证言;4.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民事判决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有能力执行但在法定期限内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且拒绝报告其财产状况,经法院罚款后仍不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文军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