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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射洪市**镇**俱乐部**,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区,住遂宁市**区**街**号**幢**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18日,被告人冯某某担任射洪市**俱乐部**,经营场所在射洪市**镇**广场**楼。

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冯某某在拖欠该**俱乐部姚某某等19名员工工资196880元后无法联系。2019年5月28日,姚某某等人向射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此事。2019年6月5日,射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经调查后即向该单位经营地及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身份证住所地张贴询问通知书(射人社监询字[2019]第11号),同年6月18日、21日,射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到该单位经营地及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身份证住所地张贴限期改正指令书([射人社监令字(2019)第11号]),被告人冯某某不但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解释说明和改正,反而采取逃往国外,更换联系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截止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被告人冯某某尚欠姚某等19名员工工资156880元。

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冯某某投案自首;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冯某某的父母代其支付拖欠的工资30000元;2020年7月23日,其父母代其支付拖欠的工资10000元后,双方协商达成剩余工资总额以110000元为准并分期付款的还款协议,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采取逃匿、更换联系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萍

检察官助理:李小丽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联系方式:19827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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