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公诉刑诉〔2016〕2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乡**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11月6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5年12月16日至2016年1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1日起,被告人冯某某在本市凉州城区经营**商贸有限公司,雇用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等20名员工,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口头与每位员工约定月工资标准。自2015年2月至7月期间,冯某某拖欠李某某、张某某等20名员工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126046元。后李某某、张某某等人向武威市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局于2015年8月13日向**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某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某于2015年8月28日18时前与全体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申报参加社会保险、如数结算并付清拖欠李某某等人的工资。冯某某接到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劳动者李某某、张某某等人劳动报酬。
案发后,冯某某于2015年11月10日将拖欠的李某某、张某某等人工资人民币126046元,已全部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武威市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报告;5. 武威市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承诺书;6.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管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冯某某已将拖欠的劳动报酬全部付清,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红明
2016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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