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8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北票市**乡**村**组**号,住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扰乱区、市信访局正常工作秩序,于2020年9月13日被邢台市任泽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邢台市任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邢台市任泽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任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冯某某与邢台**建筑有限公司签署劳务合同,承揽了临城**1号大桥工字型钢混组合梁加工制作、安装工程,冯某某具体负责桥梁的制作安装施工,以及副耗材、消耗品和组织人员参与施工。2020年6月至8月,邢台**建筑有限公司分多次共向冯某某足额支付工程款417500元。冯某某将上述工程款用于支付在其他地区施工时拖欠的工人工资、家庭开支等,未全部用于此次施工应支付的工人工资,致使拖欠24名工人一个月左右工资共计134747元。2020年9月14日,邢台市任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冯某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冯某某于2020年9月17日17时前支付工人工资,并于2020年9月18日9时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邢台市任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冯某某未根据上述要求支付工人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冯某某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转款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邢台市任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移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月平
2020年10月3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任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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