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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招摇撞骗案)_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介检刑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汉族,********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02************,住址山西省介休市义棠镇*****号,现住山西省介休市***楼门面,2016年8月29日因盗窃被介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600元,不执行行政拘留,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7月22日被介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被害人马某某、崔某某等人入住介休市**酒店**房间,马某某让其朋友岳某某到酒店一起玩耍,后岳某某和被告人冯某某到达酒店。当晚21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酒店楼前,武某某与被告人冯某某、岳某某三人在楼前就如何对马某某等人进行诈骗进行了分工,确定由武某某冒充介休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的民警以其弟弟在马某某等人的房间内利用手机做网络诈骗被抓为由,对马某某等人骗取钱财,由被告人冯某某、岳某某负责配合武某某,做好“掩护”工作。后武某某与岳某某先进入**房间,十几分钟后被告人冯某某进入**房间,武某某以事先编好的理由向马某某,崔某某等人索要2万元现金,被告人冯某某趁机配合,假装替马某某等人求情,后马某某、崔某某凑下3000元,武某某让被告人冯某某跟随马某某、崔某某二人出去将钱取回。后武某某又以**派出所需要扣押一部手机为由,骗走崔某某一部黑色苹果X手机。

2020年4月16日,武某某向马某某、崔某某索要3500元现金,马某某、崔某某凑下2500元后,武某某带马某某二人去到介休市北河沿**银行将钱取出。当晚武某某身着一身警服再次去到马某某等人入住的介休市**酒店**房间,要求马某某等人继续凑钱。后马某某等人发现武某某并非警察身份后,于次日凌晨退房离开介休后报警。后武某某通过违法行为人王某某以1300元的价钱将骗来的苹果X手机出售给李某某经营的手机快修店中。

被告人冯某某伙同武某某、岳某某冒充介休市公安局刑警队民警的身份骗取马某某、崔某某共计5500元现金及一部苹果X手机。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冯某某到介休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冯某某的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情况等书证;2、同案犯武某某的供述、证人高某某、郭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的报案材料与陈述;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介休市**酒店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伙同他人冒充人民警察身份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介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金虎

检察官助理:刘燕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灵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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