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84********,汉族,文盲,家住陕西省渭南市韩城市**村*组*号,农民。2019年5月6日因涉嫌放火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放火罪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2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芝阳镇芝阳街道梁某某经营的“放心早餐”店门口用打火机点燃该店门口的纸箱及废机油瓶,引燃该店木门及前门木柱子后逃离现场,导致该店木门、门前木柱子、门玻璃受损(经韩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受损物品价格为1000元,已退赔),后该火被路人发现并扑灭。
2、2019年4月11日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芝阳镇芝阳街道范某某经营的“小康粮油店”门口,,将从其家拿的半纸杯汽油到在该店木门口,用打火机点燃卫生纸,后将卫生纸扔在店门口,引燃店门口逃离现场,致使小康粮油店大门、店内的7桶5L浓香菜籽油、3桶5L压榨型特香菜籽油、2桶5L醇香型菜籽油、1桶27.74L邦奇菜籽油、1袋5公斤稻花香大米、1袋5公斤万里香长粒香米、1袋5公斤香满圆御品大米、1袋5公斤金元宝长粒大米、1袋5公斤金龙鱼清香稻大米、1袋5公斤金葵香米、2桶1公斤大伊利酱油、3包1公斤手工挂面被烧毁(经韩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毁物品的总价值为1320元,已退赔),后该火被小康粮油店店主范某某发现并扑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试听资料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朝阳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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