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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放火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628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职工,住诸暨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3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与赵某某系夫妻关系,共同居住于诸暨市陶朱街道**村**号三楼。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冯某某与赵某某因家庭琐事争吵。次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出于气愤,用打火机点燃广告纸引燃放于次卧室的被子,并将已被点燃的被子拖至客厅引燃放于客厅的木沙发。同时,被告人冯某某明知自家房屋内发生火灾,且其余楼层均有人居住,离开房屋时,被告人冯某某既未通知他人逃离,也未报火警,任由火势加重,致使自家客厅、次卧室部分物件被烧毁,并危及相邻建筑内的财产、人身安全。火势直至赵某某发现后被赵某某、赵某乙两人扑灭。

经诸暨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毁的财产价值5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损物资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扣押清单,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乙、蔡某某、陈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结论:绍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照片,电子证物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原始证物使用记录,现场勘察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冯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方式136********;

2.侦查卷宗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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