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4年*月*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84********,傣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23时许,在芒市**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被害人莫某某家中,因家庭矛盾被告人冯某某用尖刀将被害人莫某某捅伤。经鉴定,莫某某此次伤情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勇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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