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一部刑诉〔2019〕82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身份证号码620503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天水市麦积区**镇**村**号,无前科。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0月18日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冯某某家与被害人夏某某家相邻居住于天水市麦积区**镇**村。2019年2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的儿子刘某甲怀疑邻居夏某某往其房顶上扔石头,刘某甲遂前往夏某某家里说理,冯某某、刘某乙、刘某丙也到夏某某家门口,随后冯某某和夏某某发生打架,致夏某某受伤。经鉴定:夏某某右侧多发肋骨骨折(第2-6肋骨)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系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法、不能正确处理邻里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豪杰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中。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起诉书十二份、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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