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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冯某某男,生于*******日,公民身份号码522227********7210,汉族,小学文化,从事****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丰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德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8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被害人意见,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冯某某与妻子冉某驾驶一辆白色的小型货车到**县***加油站后面的废品回收站,准备将其车上收来的废品卖给废品收购站老板曹某某。冯某某看到曾经与妻子冉某有过不正当关系的胡某某也在废品回收站,为避免与胡某某接触,便与冉某决定暂时离开。17时20分许,冯某某与冉某再次驾车来到曹某某废品回收站,发现胡某某仍未离开,因天色渐晚,冯某某决定将车上回收的废品卖给曹某某。在冯某某搬运车上废品过程中,胡某某便以冯某某曾到其住处找冉某时,将其房门弄坏为由,上前要求冯某某赔偿,冯某某未予理睬,胡某某便将手搭在冉某的肩膀上并抱住冉某,但被冉某挣脱开,胡某某再次抱住冉某,并出言挑衅冯某某,冯某某一气之下在废品堆里随手拿了一把废旧弯刀砍向胡某某,胡某某用右手拦挡,手臂被砍伤。随即,胡某某手持老虎钳回击,冯某某逃离而未追上。而后,胡某某要求冉某打电话让冯某某回来处理其受伤事宜,冉某以未带手机为由予以拒绝。十几分钟后,冯某某返回现场并报警,为避免再次与胡某某发生争执,随后驾车到***加油站等待德江县公安局民警到来。

伤后,胡某某被送往德江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①右前臂开放性损伤术后,②右侧骨下段开放性骨折。经德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住院病历;2.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曹某某、冉某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德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搜查、辨认笔录及指认案发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冯某某的同步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苏畅光

                                  检察官助理:朱晓钰

                               2020年10月15

                                   

附件:1.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侦查卷宗2册;

      2.被告人冯某某被取保候审,电话************,保证人何某某,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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