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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8〕120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6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镇**坊**村**坊**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7月12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于2018年7月11日22时20分许,在菏泽市牡丹区**园*门“酱骨头”饭店处,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将刘某某的脸部打伤,致刘某某右侧上颌骨多发骨折、右侧颧弓骨折,经鉴定,刘某某上述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证明等;2.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鉴定书;3.证人刘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陈述;5.被告人冯某某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靳玉玲

检察员陈 敏

2018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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